成立宗旨
燃料電池使用過程中不產生污染,應用範圍廣泛,為新世紀之環保能源。本基金會旨在協助無污染燃料電池在台北市之推廣、研發與應用,以改善台北市空氣污染之情況。
業務內容
舉辦研討會,增進市民對燃料電池等無污染能源之認知。
發行刊物、書籍及建立相關網站,宣導並推廣市民對燃料電池之觀念與技術應用。
蒐集、分析燃料電池技術研究發展及政策、產業、與商情等資訊。
推廣台北市燃料電池相關研究發展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
其他有關推動燃料電池研究發展與應用之事宜。
組織成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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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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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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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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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芳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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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智大學機械工程系教授/燃料電池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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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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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釿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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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技社能源技術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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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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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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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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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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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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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大學統計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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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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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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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材化所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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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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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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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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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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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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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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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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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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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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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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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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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一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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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108年5月30日第四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燃料電池基金會(英文名稱Taipei Fuel Cell Foundation , 以下簡稱本財團法人)。
第二條
本財團法人由元智大學、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閎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捐助,總計新台幣陸佰萬元成立。
第三條
本財團法人旨在協助無污染燃料電池在台北市之推廣、研發與應用,以改善台北市空氣污染之情況,包括:
一、舉辦研討會,增進市民對燃料電池等無污染能源之認知。
二、發行刊物、書籍及建立相關網站,推廣市民對燃料電池之觀念與技術應用。
三、蒐集、分析燃料電池技術研究發展及政策、產業、與商情等資訊。
四、推廣台北市燃料電池相關研究發展成果之保護觀念。
五、其他有關有助於推展燃料電池研究發展與應用之事宜。
本財團法人得接受政府及民間之委託,辦理有關燃料電池技術發展之諮詢、研究與服務事項。
本財團法人執行業務區域範圍為台北市。
第四條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德惠街16-8號七樓。
第五條
本財團法人設董事會管理之。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財團法人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五個月內將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及監察報告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名額,訂為七至十一人(須為單數),並設置監察人,其名額以不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為限,負責監督董事會,並得隨時調查本財團法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監察人產生、任期及續聘,準用董事之規定。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適當人選,報經主管行政機關核備後聘任之。
第八條
董事皆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每屆連任董事不得超過原董事名額五分之四;董事須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本財團法人目的業務相關素養或經驗。董事相互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外國人充當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外國人充當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九條
本財團法人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至二人,由董事會依法推選,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條
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董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解散之決定。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補聘及解聘。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無法出席時,由副董事長為主席。如副董事長亦無法出席,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一條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秘書、會計若干人,必要時得增聘助理人員,承辦日常會務。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核聘之。
第十二條
本財團法人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為不動產者,應即依法過戶本財團法人。
第十三條
本財團法人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
第十四條
本財團法人得視需要分設各委員會,掌理有關研究推廣事宜。
第十五條
本財團法人組織規程及各項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財團法人解散後,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可捐贈性質相同或近似之財團法人或台北市政府。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決議,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完成登記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