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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草案

主 旨:預告訂定「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
三、預告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bo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2-1370轉6245
(四)傳真:(02)2775-7745
(五)電子郵件:cmlin@moeaboe.gov.tw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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