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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草案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經濟部已於一百十二年七月四日指定氫燃料為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能源,並於一百十二年○月○日指定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業務之能源產品。為建構設置加氫站之安全環境及完善管理機制,爰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規定,訂定「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應設置加氫站之規定及加氫站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執行事項得委任、委託及委辦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設置用地應符合之規定。(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五、應具備之基本設施、設施設置安全、設施間與對保護物安全距離、防護牆設置等規定及保護物之定義。(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標示、標誌及標線設置規定。(草案第九條)
七、設施、漏洩檢知警報設備及營運配置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草案第十條)
八、申請籌建及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程序。(草案第十一至第十三條)
九、開始營業期限及得延展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自動檢查與檢查紀錄備查及主管機關查核規定。(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十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最低保險金額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二、銷售之氫氣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草案第十八條)
十三、依相關規定對員工及主管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草案第十九條)
十四、執照登記事項、平面配置、營運設施等變更申請程序。(草案第二十條)
十五、暫停營業、復業備查程序、得延展期限及注意事項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六、主管機關得查驗之項目、程序及業者不得防礙等規定。(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七、終止營業程序與存餘及廢棄氫氣之處理規定。(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八、高速公路加氫站設置申請程序及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申請程序。(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九、准許廢止經營許可之條件。(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另訂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草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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