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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氫氣法規 各國現歧見

由於發展低碳氫能已成為全球淨零轉型的關鍵支柱,然而各國對於「低碳氫」的法律定義、碳強度上限及補貼機制的嚴格程度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全球主要經濟體在低碳氫氣法規上的新核心規範、碳強度標準以及關鍵差異對比落差出現歧見。

歐盟RFNBO與美國45V提案中,對電解水製氫採取了極高壁壘的限制,製氫的綠電必須來自新設的再生能源案場,不能排擠現有的民生或既有工業綠電,時間匹配部分,製氫用電與綠電發電時間需精準匹配,限制利用電網電力在夜間進行電解。

工業與海運端法規的強制轉型壓力,讓低碳氫不再只是自願性碳信用的工具,已化為各國強制性配額,例如歐盟FuelEU Maritime條例,強制要求國際海運船舶自2025年起逐步降低溫室排碳強度,並在2030年起對特定航線施加再生燃料之強制使用義務。對於台灣製造業與氫能開發商而言,跨國碳邊境調整機制即將納入氫能與氨氣,未來無論是引進海外低碳氫,或是開發本土創新型電解海水礦化、副產氫純化等製程,皆必須建立完全符合國際ISO基準的LCA碳足跡盤查體系,才能順利取得 Isometric或Puro.earth等國際頂級碳註冊機構的減碳認證。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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